(一)基本条件:
1.男性,高中及以上学历,专业不限;
2.年龄在18周岁及以上,40周岁以下。(十八周岁以上,四十周岁以下,即1984年9月1日至2006年8月31日期间出生,以本人身份证日期为准;);
3.净身高1.7米及以上。
(二)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遵守法律法规;
3.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心理素质和道德品行,作风正派,责任心强,能吃苦耐劳;
4.身体健康,五官端正,举止大方,外貌气质较好,无口吃、重听、色盲和其他传染性疾病,双眼裸视4.6以上或矫正视力4.8以上,具有正常履行岗位职责体能素质;
5.无前科(能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无劣迹(未受过治安处罚)、不酗酒、无吸毒史、无精神病史;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招录:
1.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调查的;
2.受过治安处罚、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处罚的;
3.被开除公职、开除军籍、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或者因违法违纪被原单位辞退、解聘的;
4.有吸毒史和精神病史的;
5.编造、散布有损国家声誉信息的;
6.本人或者家庭成员、主要社会关系人参加非法组织、邪教组织或者从事危害活动的;
7.本人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8.其他按照国家规定,不适宜招录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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