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3月,徐先生与一家培训机构签订协议,担任书法老师。双方约定徐先生的用工方式为非全日制,用工期为半年,按照100元/小时的标准向其支付工资,同时约定试用期为2个月,试用期间,工资打八折,为80元/小时。徐先生觉得非全日制不应约定试用期。仁仁博士,单位的做法对吗?
在全日制用工中,企业与员工之间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约定试用期。同时法律也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而在非全日制用工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十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既然双方不能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工资打八折”的约定也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也就是说,自用工之日起,案例中的培训机构应按100元/小时的标准向徐先生支付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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