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小刘系一家策划公司员工,2025年1月小刘被某家猎头公司相中,双方谈好入职时间为2025年3月1日。
2025年1月25日,小刘通过飞书向原公司提交离职申请,注明计划离职日期为2025年2月24日。
2025年2月5日公司审批通过了小刘的离职申请:您的离职申请已审批通过,请于2月11日前完成交接,2月14日前办理离职手续。
2025年2月16日小刘收到公司发出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因小刘主动提出离职申请,经公司研究同意,决定自2025年2月14日起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小刘认为,自己申请的离职日期是2025年2月24日,公司提前解除属于违法,于是申请劳动仲裁。
仲裁委员会驳回了小刘的请求
案件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也就是说,劳动者因个人原因离职要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这是法律对劳动者任意离职的限制。劳动者在提交离职申请后,即便单位未予批准,30日满后亦可离职。但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在劳动者提出离职申请后的30日内,可随时同意劳动者离职并按要求做好工作交接。
本案中,小刘于2025年1月25日向向公司提交离职申请,公司收悉后,小刘的辞职行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小刘认为必须等待30日预告期满后才能办理离职手续,系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误读。公司在预告期内批准同意,并让其办理离职手续,符合法律规定。因此,小刘的仲裁请求无法获得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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