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话:400-666-4846
关闭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职场资讯 > 劳动法规

提出离职未满30天,单位让我提前走,这合法吗?

来源:江西好工作,就在怀才当遇网 时间:2026-04-11 作者:江西好工作,就在怀才当遇网 浏览量:

案情简介

小刘系一家策划公司员工20251月小刘被某家猎头公司相中双方谈好入职时间为202531

2025125小刘通过飞书向原公司提交离职申请注明计划离职日期为2025224

202525日公司审批通过了小刘的离职申请您的离职申请已审批通过,请于211日前完成交接,214日前办理离职手续。

2025216日小刘收到公司发出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因小刘主动提出离职申请,经公司研究同意,决定自2025214日起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小刘认为,自己申请的离职日期是2025224日,公司提前解除属于违法,于是申请劳动仲裁。

仲裁委员会驳回了小刘的请求

案件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也就是说,劳动者因个人原因离职要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这是法律对劳动者任意离职的限制。劳动者在提交离职申请后,即便单位未予批准,30日满后亦可离职。但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在劳动者提出离职申请后的30日内,可随时同意劳动者离职并按要求做好工作交接。

本案中,小刘于2025125日向向公司提交离职申请,公司收悉后,小刘的辞职行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小刘认为必须等待30日预告期满后才能办理离职手续,系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误读。公司在预告期内批准同意,并让其办理离职手续,符合法律规定。因此,小刘的仲裁请求无法获得支持。


微信扫一扫分享资讯
客服服务热线
400-666-4846
08:30-17:30
微信公众号
联系我们

Copyright C 2019-2024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怀才当遇人才科技集团 赣ICP备20001974号-1

地址:江西运营中心: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VR产业基地4A写字楼6楼 EMAIL:admin@hcdyhr.cn

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