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2025年3月3日小李入职某物流公司担任货运司机,入职当日公司人事部门向其提供了份书面劳动合同并当场要求具签署。小李以“需要仔细阅读”为由将合同带离此后多次惜故拖延签署签劳动合问,公司分别于2025年3月12日、3月25日、4月3日通过微信、书面通知等形式三次催告小李签订劳动合同,并明确告知其若不签订公司将依法终止劳动关系小。小李每次均口头承诺:会尽快签署但始终未予配合。2025年5月7日公司再次催促小李签署合同,小李以其在外地出车无法签署为由拒绝。2025年6月19日小李以公司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提出辞职,并随即申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2025年3月3日至2025年6月19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争议焦点:在用人单位多次催告、劳动者故意拖延不签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是否仍需承担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责任?
载决结果:仲裁委经审理认为,虽然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一个月内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本案中,物流公司己在小李入职时主动履行签约义务,并在后续数月内多次催告,而小李无正当理由屡次拖延、拒绝签订,因此,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主要责任由劳动者承担,故仲裁委对小李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案件分析、二倍工资制度的立法目的与免责告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该制度性质上屆于惩罚性赔偿,旨在惩戒用人单位利用优势地位故意不签劳动合同、规避用工责任的行为。2025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举证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于支付二倍工资:(一)因不可抗力导致未订立的:二)因劳动者本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订立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根据该规定本案中用人单位不存在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且尽到相应告知义务,而劳动者出于自身原因恶意拒绝或拖延签订的情况下,仍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二倍工资,不仅与立法的惩戎初衷相悖,也违背了公平原则。
本案中,物流公司已举证证明其在小李入职时主动履行签约义务,并在后绞数月闪多次催告,而小李无正当理由屡次拖延、拒绝签订,故仲裁委戴决用人单位无需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用人单位应对“已尽签约义务承担举证责任需要特别提醒用人单位的是,虽然本案中劳动者故意不签合同未能获得二倍工资,但法律对用人单位的用工规范要求依然严格。用人单位若要免除二倍工资支付责任,必须证明自身已履行了法定的“积极磋商”义务。具体而言,用人单位应当充分举证,包括但不限于: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已向劳动者提供书面劳动合同的证明;多次通过书面或可留存证据的方式(如微信、部件、催告函)催告劳动者签订合同的记录;明确告知劳动者若不签订将终止劳动关系的通知等。本案中,物流公司正是因为保留了完整的证据,才成功尽到举证义务,进而免除了支付二倍工资的法律风验。三、劳动者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滥用权利劳动合同的订立需要双方合意劳动者作为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同样负有诚实信用的义务。实践中,确有个别劳动者利用用人单位管理疏漏或出于投机心理,故意拖延不签合同,意图在离职时素取二倍工资,此类行为属于权利的滥用。本案裁决结果明确传递了一个信号:法律保护的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而非投机取巧的非法利益。劳动者若恶意利用法律条款,不仅无法获得额外利益,还可能因破坏用人单位的正常管理秩序,对自身的职业信誉造成不良影响。


Copyright C 2019-2024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怀才当遇人才科技集团 赣ICP备20001974号-1
地址:江西运营中心: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VR产业基地4A写字楼6楼 EMAIL:admin@hcdyhr.cn